
關于《寧波市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操作規程》若干補充規定(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行為,整合審計力量,明確責任,提高審計工作效率,防范審計風險,根據《寧波市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操作規程(試行)》(甬審辦〔2009〕12號)(以下簡稱《決算審計操作規程》),補充如下具體操作細則:
一、竣工決算審計項目根據建設項目特點、建設單位內控情況和上級要求等分為決算審計和結算審計。
二、竣工決算(結算)審計一般在發改、財政、建設、交通等主管部門或各大投資公司委托中介審計基礎上安排復審。
三、除特殊情況外,竣工決算(結算)審計中工程造價審核具體工作由協審單位實施,協審單位在規定期限內獨立完成后,向審計組提交正式的中介機構工程造價審計報告,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四、竣工決算(結算)審計方案由審計組負責制定,工程造價審計方案由協審單位負責制定,并報審計機關同意后予以實施,期間確需調整的,必須報審計機關同意。審計實施方案要結合項目特點確立工程造價審計標準、范圍和深度,細化具體操作辦法,明確協審人員名單、審計時間進度表。
五、竣工決算審計組由審計機關組建,審計機關投資審計人員一般安排3人以上參加,組長由投資審計人員擔任,工程造價主審由協審人員擔任。投資審計人員不直接參與工程造價審核工作,主要協調項目審計開展,解決協審單位自身無法解決的其他事項。
六、協審單位在工程造價審計中按照發改、財政、建設等部門規定的行業咨詢審核程序,結束后向審計組提交審計報告,檔案由中介機構按相關規定負責歸檔。
七、投資審計人員一般情況下不得直接與施工單位接觸。協審單位應按照審計機關關于廉政紀律的各項制度要求,嚴格對參與組織審計人員的管理,發現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審計機關匯報。
八、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負責組織第三方檢測單位,對協審單位提交的工程造價審計報告進行檢測,具體檢測辦法另行制定。檢測結果作為考核管理的重要依據,一般情況下工程造價不作調整,情節嚴重的除外。
第三方檢測一般不影響協審單位參與竣工決算審計的操作流程。
九、對于涉及重大工程造價審計爭議問題,且協審單位自身無法獨立完成的情況,協審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同意后提交具體處理意見報審計組。審計組交第三方檢測單位進行檢測復核仍有爭議,由審計機關抽調有關投資審計人員和有關專家組成審理小組共同進行處理。
十、審計組起草的竣工決算(結算)報告的工程結算報告格式是直接引用協審單位出具的工程造價審計報告。
除工程造價審計外,其余方面審計的程序和要求仍按照《決算審計操作規程》等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應加強對協審單位的動態考核管理,細化考核標準,結合中介信用、協審費用、協審排名等方面對參與竣工決算(結算)審計的中介機構進行考核。待竣工決算(結算)審計項目實施完成后,審計組在10個工作日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在組織審計管理平臺進行公示。
建立社會中介機構“黑名單”制度,對不良的中介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十二、事先參與被審計項目的招標代理、標底編制、跟蹤咨詢、內部結算等建設管理環節的中介機構或從業人員,一律不得承接竣工決算(結算)審計的協審任務。一經發現,應立刻終止協審任務,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十三、本細則由寧波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十四、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寧波市審計局辦公室 2010年2月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