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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寧波市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操作規程(試行)

發布日期:2009/5/26 錄入人員:本站 瀏覽次數:1950次

寧波市審計局辦公室文件

甬審辦〔2009〕12號


寧波市審計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寧波市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審計局、市局各處室:
    現將《寧波市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操作規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各縣市區可參照執行)。

 

                        二OO九年三月五日
 
寧波市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
操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行為,提高審計效率,確保審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浙江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寧波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及其他相關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竣工決算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對建設單位在國家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前的建設管理、財務管理和工程結算等情況進行審計。
第三條 審計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獨立謹慎”原則。
第四條 審計機關對列入年度審計計劃的國家建設項目實施竣工決算審計時,應按照本規程執行。
第五條 竣工決算審計組織方式可以由審計機關直接審計、組織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人員參與審計,審計機關對審計結果負責。
第二章   審計條件、依據和內容
第六條 實施竣工決算審計,應取得以下資料:
(一)項目審批資料:經有權部門審批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包括概算明細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屬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消防審核、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施工許可證(包括發改部門審批的開工報告)等項目批準及相關驗收文件和土地征用及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等資料。
(二)工程招標投標和合同資料: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材料采購等的招標信息發布、資格預審及招標文件、投標報名登記表、招標答疑、投標文件、評標報告及相關記錄、中標通知書、中標單位資質證書及合同文書等資料。
(三)工程管理資料:工程造價結算書、工程量計算書、竣工圖紙(施工圖紙)、工程變更聯系單、設計變更聯系單、隱蔽工程記錄單、工程驗收、監理日記以及其他施工檢測記錄、工程相關測量等資料。
(四)財務會計資料:會計憑證、賬冊、報表及項目竣工決算報表等。
(五)其它有關資料:有關項目建設的報告、請示、批復、批示、會議記錄、內控制度以及內部審計、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結果文書等。
被審計單位需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書面承諾,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審計組要加強與被審計單位及有關單位協調,及時取得與審計有關的資料。
第七條 竣工決算審計主要以現行的國家建設項目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被審計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制定的制度、章程、決議及相關的合同、協議等,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的,也可以作為審計參考依據。
第八條 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投資及預算或概算執行情況。主要檢查有無超概算、擅自提高建設標準和擴大建設規模、擠占或者虛列工程成本等問題,并對概算執行情況進行分析和說明;
(二)建設項目資金來源及支出情況。主要檢查各渠道投入資金的實際金額,各項支出是否真實、合法,建設期間收入的形成和工程投資結余資金分配比例是否真實、合法;
(三)項目招標投標與合同簽訂、履行等情況。主要審查項目招標投標程序是否按規定履行,合同簽訂及合同履行等是否真實、合法、有效,招標項目的合同條款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相關要約和投標文件的相關承諾;
(四)工程結算和工程竣工決算情況。主要審查竣工圖紙及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審查竣工資料與實物是否一致;檢查工程量的真實性,以及工程單價與取費的準確性;審查工程價款結算是否符合合同約定,以及合同中關于工期、質量等獎懲條款的實際執行情況;
(五)交付使用資產情況。主要檢查“交付使用資產總表”、“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核實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是否真實、是否辦理了驗收手續等;
(六)尾工工程投資情況。主要檢查建設單位預留建設項目未完工程投資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七)竣工決算情況。主要審查竣工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
(八)投資效益情況。依據有關經濟、技術、社會和環境等評價標準(或指標),對建設項目投資決策的有效性、經濟合理性進行評價,分析影響投資效益的各種因素;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審計程序
第九條  竣工決算審計程序一般包括:審計計劃階段、審前準備階段、審計實施階段和審計終結階段。
第十條 審計計劃:
(一)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建立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項目計劃預備庫。列入計劃預備庫的項目,提前以書面形式告知項目業主單位,原則上業主單位不再另行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并且未經國家審計不得辦理工程結算。
(二)竣工決算審計項目實行年度計劃管理,審計計劃每年年初從計劃預備庫按項目進度選取或直接調查選取,按要求報批后列入當年計劃。上年度已列入計劃,跨年度實施的項目,應作為“續審”項目,繼續實施。
第十一條  審前準備:
(一)確定審計組長及審計人員。市局固定資產投資處根據項目特點、人員分工等情況,確定審計組組長和審計組成員。
(二)組織社會中介機構。
1.審計機關按照《寧波市國家建設項目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管理試行辦法》(甬審〔2005〕162號)的有關規定,確定參與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協審單位”),并對其協審資格實行動態管理和考核。
2.協審單位應當與審計機關簽訂《組織審計協議書》,明確審計任務及目標、雙方權利及義務、審計質量及廉政要求,回避及保密承諾,違約責任、協議的有效期限和中止,審計費用等事項。
3.協審單位不得將承接的審計任務轉包或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協審單位組織參與審計的專業人員應當符合協審資格招投標的約定及審計機關的協審人員資格要求。
4.協審單位及其派出的協審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協審單位已自行接受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參與招標代理、標底編制、跟蹤審計、內部結算(決算)審核等建設管理環節的,原則上應予回避。
(三)審前調查。審計組及時組織人員進行審前調查,調查的主要內容:建設項目審批立項、投資規模情況,項目建設、施工、勘察、設計、監理、供應等單位的基本情況;項目進度、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項目施工、質量和資金管理等主要內控制度;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結果文書、項目行業規范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等。
(四)制定審計方案。審計組在審前調查的基礎上,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并報經審計機關批準。審計實施方案的編制內容主要包括:
1.編制依據;
2.被審計單位的名稱、審計項目的名稱和基本情況;
3.審計的目標、范圍、內容、重點、步驟方法和預定的工作起止日期;
4.審計組組長、審計組成員及其分工;
5.編制日期。
方案調整按審計署6號令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下達審計通知書。審計機關應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第十二條 審計實施:
(一)審計組進點。
1.具備審計條件的,審計組應當及時進點,取得本規程第六條規定的全部資料,并辦理資料交接手續。
2.召開審計進點會議的,審計組應組織被審計單位、設計、監理、施工等相關單位參加。會議要明確審計依據、審計目的、內容、重點、時間安排和人員分工,強調審計紀律。
(二)審計組應按審計實施方案組織實施,根據國家審計準則的規定編寫審計相關文書資料。審計組長應及時掌握審計情況、控制審計進度、加強人員管理、組織對外協調與資料交接,并根據需要安排(或委派人員)進行審計抽查復核與業務指導。
(三) 審計組成員應按照審計實施方案的分工收集審計證據、填寫審計工作臺賬和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四)審計證據必須具備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一般審計證據應當有相關單位蓋章,重要審計證據應當有相關單位蓋章及相關人員簽名,被審計單位提出異議的審計證據應當有審計組成員核實說明。
(五)審計工作臺賬應當記錄審計實施的過程,審計采用的方式、步驟和方法,以及對相關審計事項的意見建議等,以反映審計實施的真實完整性。
(六)審計工作底稿應當記錄審計采用的方式方法及查閱的資料,查明的事實情況或違法違規問題及定性依據等。
(七)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以及對審計結論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審計組成員應當在填寫審計工作臺賬的基礎上,編制審計簽證單。審計簽證單中應寫明審計查明的問題、違反的法律法規名稱和具體條款,由被審計單位簽證認可,所附的證據應由被審計單位蓋章。
(八) 項目實施結束前,審計組組長(或指定專人)對審計實施方案各審計事項完成情況,以及審計證據、審計工作臺賬和審計工作底稿等審計資料進行檢查復核。實施方案中要求審計的事項未能完成實施的,或審計反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及時組織補正。
第十三條 審計終結:
(一)審計報告。竣工決算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實施審計工作的基本情況:包括審計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工作起止時間。
2.項目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項目審批立項;項目基本概況;項目建設、施工、設計、監理等單位情況;項目實施完成以及項目財務收支情況。
3.審計評價:項目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理制、竣工驗收制等制度的執行情況;項目計劃管理、項目投資控制及項目內控制度建立與執行情況;工程價款結算和竣工決算情況;對項目工程管理與項目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的總體評價等。
4.審計查明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意見:包括被審計單位違法違規行為和審計處理意見,以及相應的法律法規依據。
5.審計建議。
(二) 審計組在審計實施結束后,在分析、核實已有審計證據、審計工作臺賬和審計工作底稿、審計簽證等審計資料的基礎上,及時出具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報市局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復核。復核后起草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經市局法規處審理后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核實后作出書面說明,擬寫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等審計結果文書的代擬稿,按規定程序報審計機關復核。
(三)審計組在項目實施結束三個月內按《寧波市審計局審計文件材料立卷歸檔作業規程》(甬審〔2005〕84)要求整理好項目檔案移交審計機關。
第四章  審計質量控制及責任
第十四條 竣工決算審計項目實行審計組長、審計組所在處室、審計機關專職復核機構三級復核。
第十五條 審計組長按審計方案內容結合項目實施情況對協審單位提交的審計報告、審計工作臺賬、審計工作底稿、審計簽證單、工程結算書等相關審計證據進行復核,并提出書面復核意見。
第十六條 審計組所在處室采取專職人員復核或委托其他社會中介機構復核方式,根據審計實施情況,對審計重要內容進行隨機抽查復核,抽查范圍為10-20%。主要復核的內容有:
(一)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是否實施審計,具體審計目的是否實現,審計步驟和方法是否執行;
(二)事實是否清楚;
(三)審計證據是否充分;
(四)審計結論是否恰當;
(五)工程結算是否存在重大錯誤;
(六)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復核,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審計質量實行分級負責制。
(一)協審單位:
1.對向審計組提交的審計報告初稿和其他審計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2.對所收集的審計證據嚴重失實,或者隱匿、篡改、毀棄審計證據行為負責;
3.對未執行審計實施方案導致重大問題未發現,審計過程中發現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反映,以及查出問題嚴重失實負責;
4.對歸檔文件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5.對組織管理系統上傳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效性負責;
6.對協審人員的審計質量、廉政紀律負責。
(二)審計人員:
1.對審前調查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記錄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2.對審計工作臺賬和審計工作底稿、審計簽證單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3.對審計工作臺賬的不完整,造成無法證明已實施相應審計程序負責;
4.對所收集的審計證據嚴重失實、或者隱匿、篡改、毀棄審計證據行為負責;
5.對未執行審計實施方案導致重大問題未發現,審計過程中發現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反映,以及查出問題嚴重失實負責;
6.對本人負責的審計事項上傳組織審計管理系統的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效性負責;
7.對歸檔文件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三)審計組長(主審):
1.對審計實施方案的審計內容的適當性、步驟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負責;
2.對審計組成員未按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步驟和方法進行審計,未能發現審計工作底稿中嚴重失實、重要審計事項未收集證據或審計證據不足以支持審計結論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負責;
3.對審計工作底稿的復核意見負責,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對審計工作底稿記錄的重大問題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實反映以及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反映的問題嚴重失實負責;
4.對審計組有關會議資料上傳組織審計管理系統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效性負責;
5.對審計項目案卷卷內文件材料的完整性、歸檔的規范性負責。
(四)審計組所在處室:
1.對項目計劃安排、項目實施進度、項目質量、項目成果轉化、廉政建設、項目立卷歸檔的及時性審查驗收意見等負責;
2.對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范圍和重點的適當性負責;
3.對代擬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的恰當性及反映的事實嚴重失實負責;對審計組提出的審計報告中記錄的重大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反映負責。
第十九條  審計組在審計過程中發現以下疑點或妨礙審計進展的重要事項應及時向所在處室領導匯報,并提出專業判斷和處理意見:
(一)重要審計資料未能提供或重要事項未能明確,將妨礙審計實施或對審計結果有較大影響的;
(二)送審資料有弄虛作假嫌疑,或明顯不合理的;
(三)建設項目及相關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紀嫌疑及違規金額較大的;
(四)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審計組應將下列事項按有關規定傳送到組織審計網上管理平臺:
1.竣工決算審計實施方案;
2.竣工決算審計通知書;
3.竣工決算審計進度情況;
4.竣工決算審計工作臺賬;
5.竣工決算審計工作底稿;
6.竣工決算審計意見單;
7.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
8.協審單位的考核記錄;
9.其他。
第二十一條  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協審單位應積極組織力量按時完成審計任務。每月向審計組所在處室報告審計實施情況,重大事項及時匯報,并提交書面報告。審計實施完成后,及時提交初審報告,未經審計組所在處室同意,不得與項目建設、施工等單位核對,不得向外界透露初審報告的內容。初審報告的內容一般包括:
(一)審計項目的基本情況;
(二)送審資料的完整性及欠缺資料具體內容;
(三)對審計實施方案中各審計事項的初審結果;
(四)欠缺資料和未明確事項,及其對審計結果的影響;
(五)可能存在不合法、不合理、不真實的送審資料,及其對審計結果的影響。
第二十二條 初審報告經審計組所在處室復核后,原則上由審計組安排固定場所,組織協審單位與建設、施工等單位進行工程結算核對,核對工作與抽查復核工作同步開展。核對結果應有書面簽證記錄,對與初審報告差異較大的應由協審單位出具書面說明材料,并由審計組長、原處室復核人員簽字認可。審計組視實際情況,對工程結算核對、現場踏勘及市場調查進行抽查。
第二十三條 在審計過程中遇到疑難事項需與被審計單位進行協調溝通的,一般由審計組與被審計單位協商解決,涉及工程量、適用定額、取費標準等有爭議等重大事項的,由處室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協調解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上級審計機關下達或授權的國家建設項目,有統一操作規程的,按其執行;沒有統一操作規程的,參照本規程執行。
第二十五條 由主管部門、業主等單位委托中介機構實施的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可參照本規程。
第二十六條 本規程由寧波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寧波市審計局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工作流程圖
2.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工作臺帳
3.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信息表
4.國家建設項目列入計劃預備庫的通知(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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