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寧波市鄞州區審計局文件
鄞審投〔2015〕10號
投資審計中心、各協審單位:
現將《寧波市鄞州區政府投資項目協審工作考核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鄞州區審計局
2015年2月25日
寧波市鄞州區政府投資項目協審工作
考核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寧波市鄞州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寧波市鄞州區政府投資項目協審工作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考核目標。通過對協審單位及協審人員審計工作考核,進一步加快審計進度,明確審計責任,提高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
第三條 考核范圍。是指受寧波市鄞州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心(下稱投資審計中心)委托由協審單位及協審人員參與審計的工程竣工決(結)算審計項目、跟蹤審計項目。
第四條 考核方式。分為日常考核和年度綜合考核兩種方式。
(一)日常考核工作由審計組負責對協審單位及協審人員從接到項目審計工作任務至審計檔案資料驗收合格歸檔整個工作過程進行考核。其中:審計組對每個工程竣工決(結)算審計項目協審工作考核1次。對每個跟蹤審計項目協審工作每年12月份考核1次,待該項目跟蹤審計完畢后,將每年度考核得分進行加權平均后作為最終考核結果。
(二)年度綜合考核由協審工作考核領導小組負責,于每年12月份對協審單位進行年度綜合情況考核評定。
第二章 工程竣工決(結)算審計項目日常考核內容
第五條 日常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審計質量、審計進度、廉政建設、審計成效、綜合評價五個方面。
第六條 審計質量。
(一)審計工作方案、審計征詢單、審計取證單、審計工作底稿、協審審計報告(初稿)、協審審計報告等文書,因格式、內容、所附證明性材料、問題定性、法律法規引用等存在質量瑕疵的,根據情節輕重,每次扣0.5-2分。被審計組退回的,每次扣3分。
(二)未按規定履行復核程序,被審計組退回的,每次扣5分。(復核要求詳見附件1)
(三)上報的協審工作審計進度表存在質量瑕疵,根據情節輕重,每次扣0.5-2分。被審計組退回的,每次扣3分。
(四)未落實審計工作方案中審計事項的,根據情節輕重,每項扣0.5-3分。
(五)審計組按規定對協審單位提交的工程造價結果進行抽審復核,抽審造價額度為各專業結算書造價總額的10%以上。經復核,發現核減誤差率(抽審核減額/抽審部分的造價)大于等于協審單位投標承諾的則不支付該專業的基本審核費。
第七條 審計進度。
因協審單位或協審人員主觀原因,導致審計進度延誤的,將予以扣分,具體如下:
(一)未在要求時限內完成審計工作方案、審計征詢單、審計取證單、審計工作底稿等工作任務的,延期每天次扣0.5分。(具體時間以審計組通過“寧波市鄞州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系統”中的審計任務下達的時限為準)
(二)未在要求時限內上報工程竣工決(結)算項目協審工作進度每周、半月度情況的,延期每天次扣0.5分。上報時間分別為每月14日和28日。(逢節假日順延)
(三)未在要求時限內上報協審審計報告的,延期每天次扣1.5分(具體時限要求詳見附件2)。如因客觀原因將導致延期的,協審單位應當于到期前3個工作日,通過“寧波市鄞州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系統”報請投資審計中心申請延期。
(四)未在審計報告出具后30天內提交審計檔案的(如果項目為年度審計項目的,則以工程竣工決(結)算審計意見書出具后30天內提交審計檔案),延期每天次扣0.5分。
(五)根據審計時限要求,上報的協審審計報告提前每天次加0.1分。
第八條 廉政建設。向審計組組長上繳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材料(設備)供貨商等項目參建單位禮物、禮金、有價證券等,加0.5-5分。(廉情登記詳見附件3)
第九條 審計成效。
(一)查明被審計單位重大違紀違規問題,施工單位、材料(設備)供貨商存在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等不良行為被區公共交易中心公示的,加3分。
(二)發現案件線索移送有關部門的,加20分。
(三)被國家、省、市、區審計機關評為優秀項目的,分別加10、8、6、4分。
第十條 綜合評價。
(一)存在對應當發現而未發現問題的,根據情節輕重,扣0.5-5分。
(二)存在發現的問題不予反映或不如實反映的,根據情節輕重,扣0.5-5分。
(三)擅自更換協審人員的,主審人員扣2分,其他協審人員每人次扣0.5分。如需更換協審人員的,協審單位應當通過“寧波市鄞州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系統”報請投資審計中心申請人員更換。
(四)協審任務實施人員與審計工作方案中列明人員分工不一致的,每人次扣0.5分。
(五)因其他情形導致審計工作被動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據情節輕重,扣0.5-5分。
(六)提交的審計檔案,經審計組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根據情節輕重,扣0.5-5分。
(七)審計組在審計結束后對協審單位和人員進行綜合評價。評價分為滿意、一般、不滿意。其中對協審人員的評價著重于執業技術水平、工作責任心、工作配合程度、發現問題及調查取證的能力、溝通協調解決的能力等五個方面。
第三章 跟蹤審計項目日常考核內容
第十一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審計質量、審計進度、廉政建設、審計成效、綜合評價五個方面。
第十二條 審計質量。
(一)審計工作方案、審計征詢單、審計取證單、審計工作底稿、協審審計報告等文書,因格式、內容、所附證明性材料、問題定性、法律法規引用等存在質量瑕疵的,根據情節輕重,每次扣0.5-2分。被審計組退回的,每次扣3分。
(二)跟蹤審計周報、月報、季報、年報存在質量瑕疵的,根據情節輕重,每次扣0.5-2分。被審計組退回的,每次扣3分。
(三)未按規定履行復核程序,被審計組退回的,發生一次扣5分。(復核要求詳見附件1)
(四)未落實審計工作方案審計事項的,根據情節輕重,每項扣0.5-3分。
(五)審計組按規定對協審單位提交的工程造價結果進行抽審復核,抽審造價額度為各專業結算書造價總額的10%以上。經復核,發現核減誤差率(抽審核減額/抽審部分的造價)大于等于協審單位投標承諾的則不支付該專業的基本審核費。
第十三條 審計進度。
因協審單位或協審人員主觀原因,導致審計進度延誤的,將予以扣分,具體如下:
(一)未在要求時限內完成審計工作方案、審計征詢單、審計取證單、審計工作底稿等工作任務的,延期每天次扣0.5分。(具體時間以審計組通過“寧波市鄞州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系統”中的審計任務下達的時限為準)
(二)未在要求時限內上報跟蹤審計周報、月報、季報的,延期每天次扣0.5分。跟蹤審計周報,為每星期一。跟蹤審計月報,為次月5日。跟蹤審計季報,為下一季度第一個月5日。(上述日期逢節假日順延)
(三)未在規定時限內出具招標文件審查、招標控制價審核、合同審查、工程變更審計、單項工程結算審計等跟蹤審計意見的,延期每天次扣0.5分(具體時限要求,詳見附件1)。如因客觀原因將導致延期的,協審單位應當于到期前1個工作日,通過“寧波市鄞州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系統”報請投資審計中心申請延期。
(四)未在要求時限內上報年度跟蹤審計報告的,延期每天次扣1分。(具體時間以審計組通過“寧波市鄞州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系統”中的審計任務下達的時限為準)
(五)未在要求時限內上報審計報告的,延期每天次扣1.5分。(具體審計時限要求,詳見附件2)
(六)未在要求時限內提交招標文件審查、招標控制價審核、合同審查、工程變更審計、單項工程結算審計等檔案的,延期每天次扣0.5分。
(七)根據審計時限要求,上報的招標文件審查、招標控制價審核、合同審查、工程變更審計、單項工程結算審計等跟蹤審計意見,提前每天次加0.1分。
第十四條 廉政建設。向審計組上繳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材料(設備)供貨商等項目參建單位禮物、禮金、有價證券等,加0.5-5分。(廉情登記詳見附件3)
第十五條 審計成效。
(一)查明被審計單位重大違紀違規問題,施工單位、材料(設備)供貨商存在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等不良行為被區公共交易中心公示的,加3分。
(二)發現案件線索移送有關部門的,加20分。
(三)被國家、省、市、區審計機關評為優秀項目的,分別加10、8、6、4分。
第十六條 綜合評價。
(一)存在對應當發現而未發現問題的,根據情節輕重,扣0.5-5分。
(二)存在發現的問題不予反映或不如實反映的,根據情節輕重,扣0.5-5分。
(三)擅自更換協審人員的,主審人員扣5分,其他協審人員每人次扣3分。如需更換協審人員的,協審單位應當通過“寧波市鄞州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系統”報請投資審計中心申請人員更換。
(四)協審任務實施人員與審計工作方案中列明人員分工不一致的,每人次扣1分。
(五)因其他情形導致審計工作被動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據情節輕重,扣0.5-5分。
(六)提交的審計檔案(跟蹤審計年度檔案),經審計組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根據情節輕重,扣0.5-5分。
(七)審計組在審計結束后對協審單位和人員進行綜合評價。評價分為滿意、一般、不滿意。其中對協審人員的評價著重于執業技術水平、工作責任心、工作配合程度、發現問題及調查取證的能力、溝通協調解決的能力等五個方面。
第四章 年度綜合考核內容
第十七條 原則上,年度綜合考核采取計分制,滿分為100分。其中:日常考核,得分占考核分值的50%;對協審單位綜合評議,得分占考核分值的50%。
第十八條 日常考核,是指審計組對協審單位實施的工程竣工決(結)算審計項目日常考核得分和跟蹤審計項目日常考核得分加權平均得分組成。
第十九條 協審單位綜合評議,是指主任室和審計人員對協審單位的執業水平、工作責任心、工作配合程度、發現問題及調查取證能力、溝通協調解決問題的能力等五個方面進行綜合評議得分情況。其中:主任室對協審單位綜合評議情況,得分占60%;審計人員對協審單位綜合評議情況,得分占40%。
第二十條 年度考核內容可根據當年度實際情況調整,具體考核內容可另行發文。
第五章 考核結果應用
第二十一條 日常考核結果作為項目審計基本費用結算依據。
(一)工程竣工決(結)算審計項目。考核基準分為80分,每增(減)0.5分,按比例增(減)相應的費用。如考核得分82分,收費調整系數為(82/80)*100%=1.025。
(二)跟蹤審計項目。考核基準分為80分,由審計組將每次的考核增(減)分結果進行累計,待審計結束后進行匯總。每增(減)0.5分,相應增(減)0.25%的審計基本費。
第二十二條 考核結果將作為星級評定的先決條件。協審單位或協審人員累計三次取得滿意的將獲得一星級,以此類推,五星級為最高等級。獲得五星級的協審單位在下一輪資格招標入圍中予以優先考慮。
第二十三條 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年度排名依據,并且作為下年度協審任務安排和下一輪協審資格招標入圍的依據之一。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考核采取一票否決制。凡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該項目協審工作考核不得分,取消該單位協審資格,并將追究其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如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其相關責任。
(一)因協審單位質量問題引起法律訴訟并敗訴的。
(二)存在質量紕漏,誤差率大于等于3%的根據《寧波市鄞州區建設市場不良行為記錄和公示暫行辦法》(鄞黨辦〔2006〕51號)規定,報區公共交易中心公示1年。對相關協審人員將報請寧波市造價管理部門進行處理處罰。
(三)協審單位或人員未能嚴守職業道德,如因弄虛作假、濫用職權、造成審計結果嚴重失實或發生其他重大過失、違約等情況或違反審計紀律和廉政要求的。
第二十五條 協審考核工作要遵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確保考核結果真實、有效。原則上,協審工作日常考核得分分值大于90分或低于70分的,審計組須書面說明原因報批同意。(詳見附件4)
第二十六條 工程竣工決(結)算項目,對累計4次被評價為不滿意的協審單位,投資審計中心下達暫停該單位協審資格通知書(詳見附件5),暫停該單位工程竣工決(結)算項目協審資格。對累計3次被評價為不滿意的協審人員,投資審計中心下達暫停該人員協審資格通知書(詳見附件6)。上述單位和人員自通知書發出三個月內,不得承接或參與協審工作,待整改后由協審單位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同意再予以恢復協審資格。(要求恢復協審資格格式詳見附件7)
第二十七條 跟蹤審計項目,在審計期間累計2次被審計組評價為不滿意的協審人員,可撤換該協審人員。對累計2次被評價為不滿意的協審單位,可取消該單位跟蹤項目協審投標資格一次。
第二十八條 對協審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工程竣工決(結)算審計協審任務的,第1次作輪空大型項目(送審金額5000萬元以上)審計任務處理,累計出現2次的,取消該年度協審資格,并扣罰履約保證金10000元。對累計出現4次的,可取消下一輪協審投標資格。(要求調整協審任務格式詳見附件8)
第二十九條 對協審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跟蹤項目審計中標資格的,取消下一次跟蹤項目協審投標資格,并扣罰投標保證金10000元。(要求放棄跟蹤審計協審中標資格格式詳見附件9)
第三十條 協審單位或人員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考核結果出具10天內向區審計局提出申訴。(申訴格式詳見附件10)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由投資審計中心綜合科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原考核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1.寧波市鄞州區政府投資項目協審工作質量復核要求
2.寧波市鄞州區政府投資項目協審工作時限表
3.廉情登記表
4.寧波市鄞州區政府投資項目協審考核情況審批表
5.暫停協審資格決定書(適用于協審單位)
6.暫停協審資格決定書(適用于協審人員)
7.要求恢復協審資格申請表(適用于協審人員)
8.要求調整審計任務申請表
9.要求放棄跟蹤審計協審中標資格申請表
10.寧波市鄞州區政府投資項目協審考核情況申訴表
附件1
鄞州區政府投資項目協審工作質量復核要求
序號 | 審計類別 | 工作事項 | 協審組內復核 | 所在部門復核 | 總經理室復核 |
一 | 工程竣工決(結)算審計 | 尚需提交資料清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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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決(結)算審計工作方案 | √ | √ | √ | ||
審計取證單 | √ | √ | √ | ||
工程現場復測取證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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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征詢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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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工作底稿及索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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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決(結)算審計項目協審工作進度周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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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決(結)算項目協審工作進度半月度情況匯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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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審審計報告(初稿) | √ | √ | √ | ||
無信息價材料(設備)市場詢價記錄單 | √ | √ | √ | ||
工程造價審計復核審定表 | √ | √ | √ | ||
工程竣工決(結)算審計意見書 | √ | √ | √ | ||
一 | 工程竣工決(結)算審計 | 協審審計報告 | √ | √ | √ |
審計檔案目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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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跟蹤審計 | 尚需提交資料清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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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審計工作總體方案、年度跟蹤審計工作方案 | √ | √ | √ | ||
審計取證單 | √ | √ | √ | ||
工程現場復測取證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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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征詢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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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工作底稿及索引 | √ | √ |
| ||
跟蹤審計項目協審工作進度周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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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跟蹤審計項目協審工作進度月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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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跟蹤審計項目協審工作進度季報 | √ | √ |
| ||
跟蹤審計項目年報 | √ | √ | √ | ||
跟蹤審計意見書 | √ | √ | √ | ||
協審審計報告(初稿) | √ | √ | √ | ||
無信息價材料(設備)市場詢價記錄單 | √ | √ | √ | ||
工程造價審計復核審定表 | √ | √ | √ | ||
二 | 跟蹤審計 | 協審審計報告 | √ | √ | √ |
審計檔案目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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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鄞州區政府投資項目協審工作時限表
序號 | 審計類別 | 送審金額或事項 | 審計時限 |
一 | 工程竣工決(結)算審計 | 送審金額2000(含)萬元以內的 | 30個工作日 |
送審金額2000-5000(含)萬元的 | 40個工作日 | ||
送審金額5000萬元以上的 | 50個工作日 | ||
工程竣工決(結)算審計工作方案 | 應當自資料齊全后3個工作日內提交 | ||
工程竣工決(結)算審計項目協審工作進度周報 | 于每周一提交審計組組長(主審),節假日順延。 | ||
工程竣工決(結)算項目協審工作進度半月度情況匯報 | 每月14、28日上報綜合科負責人,節假日順延。 | ||
工程竣工決(結)算審計項目檔案 | 應當自審計報告出具后30天內提交 | ||
二 | 跟蹤審計 | 跟蹤審計總體工作方案 | 應當自中標后10個工作日內提交 |
年度跟蹤審計工作方案 | 每年1月份前 | ||
項目主要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采購等招標文件審查 | 5個工作日 | ||
工程招標控制價審核 | 15個工作日 | ||
施工合同審查 | 5個工作日 | ||
工程變更審計 | 10個工作日 | ||
跟蹤審計項目協審工作進度周報 | 于每周一提交審計組組長(主審),節假日順延。 | ||
跟蹤審計項目協審工作進度月報 | 于每月3日提交審計組組長(主審),節假日順延。 | ||
跟蹤審計項目協審工作進度季報 | 于下一季度第1個月3日提交審計組組長(主審),節假日順延。 | ||
招標文件審查、招標控制價審核、合同審查、工程變更審計、單項工程結算審計檔案 | 應當自跟蹤審計意見書出具后15天內提交。 | ||
年度跟蹤審計檔案 | 每年3月份前 | ||
三 | 其他 | 尚需提交資料清單 | 如存在送審資料欠缺的,應當自資料接收3個工作日內提交審計組組長(主審) |
協審工作延期申請表 | 1.工程竣工決(結)算審計項目,應當在審計時限到期前3個工作日提出申請。 |
注:1.本表中審計時限是指協審單位從接到工作指令至完成審計取證單、出具正式的協審審核報告的時間期限。協審開始時間,一般是指審計通知書發出3天后的時間;如果是年度審計項目的,則以審計組組長(主審)通過“鄞州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系統”發出實施審計指令為開始時間。
2.跟蹤項目中的單項工程竣工結算或決算審計時限,按照上述表格中的工程竣工決(結)算審計時限。協審開始時間,以審計組組長(主審)通過“鄞州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系統”發出實施審計指令為開始時間。
附件3
廉情登記表
項目名稱 |
|
協審單位 |
|
上繳禮物、禮金、有價證券等情況 |
(蓋章) |
審計組意見 | 根據《寧波市鄞州區政府投資項目協審工作考核實施細則》規定,向審計組上繳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材料(設備)供貨商等項目參建單位禮物、禮金、有價證券等,加0.5-5分。 年 月 日 |
副主任意見 |
年 月 日 |
主任意見 |
年 月 日 |
局長意見 |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三份,審批完成后,一份由審計組留存,一份請提交綜合科留存,一份由協審單位留存。
附件4
鄞州區政府投資項目協審考核情況審批表
項目名稱 |
|
協審單位 |
|
協審工作考核得分 |
|
增(減)分主要 |
審計組組長: |
副主任意見 |
年 月 日 |
主任意見 |
年 月 日 |
局長意見 |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二份,審批完成后,一份由審計組留存,一份請提交綜合科留存。
附件5
寧 波 市 鄞 州 區 審 計 局
暫停協審資格決定書
鄞審投〔201*〕號
<div> </div>
寧波市鄞州區審計局關于暫停xx單位協審資格的決定
xx單位(協審單位全稱):
xx項目、xx項目、xx項目工程竣工決(結)算審計由你單位負責協審工作,經審計組考核,均評定為不滿意,現根據《寧波市鄞州區政府投資項目協審工作考核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決定暫停你單位協審資格。
本決定自發文之日起生效。
寧波市鄞州區審計局
201x年x月x日
<div> </div>
附件6
寧 波 市 鄞 州 區 審 計 局
暫停協審資格決定書
鄞審投〔201*〕號
<div> </div>
寧波市鄞州區審計局關于暫停xx同志協審資格的決定
(協審單位全稱):
你單位xx同志參與了xx項目、xx項目、xx項目竣工決(結)算審計工作,經審計組考核,均評定為不滿意,現根據《寧波市鄞州區政府投資項目協審工作考核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決定暫停該同志協審資格。
本決定自發文之日起生效。
寧波市鄞州區審計局
201x年x月x日
附件7
要求恢復協審資格申請表
協審單位 |
|
申請理由 |
(蓋章) |
副主任意見 |
年 月 日 |
主任意見 |
年 月 日 |
局長意見 |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二份,審批完成后,一份請提交綜合科留存,一份由協審單位留存。
附件8
要求調整審計任務申請表
項目名稱 |
| 送審金額(元) |
|
調整原因 |
(蓋章) | ||
業務科室意見 |
年 月 日 | ||
副主任意見 |
年 月 日 | ||
主任意見 |
年 月 日 | ||
局長意見 |
年 月 日 | ||
本表一式二份,審批完成后,一份請提交綜合科留存,一份由協審單位留存。
附件9
要求放棄跟蹤審計協審中標資格申請表
項目名稱 |
| 投資額(元) |
|
放棄原因 |
(蓋章) | ||
業務科室意見 |
年 月 日 | ||
副主任意見 |
年 月 日 | ||
主任意見 |
年 月 日 | ||
局長意見 |
年 月 日 | ||
本表一式二份,審批完成后,一份請提交綜合科留存,一份由協審單位留存。
附件10
鄞州區政府投資項目協審考核情況申訴表
項目名稱 |
|
協審單位 |
|
協審工作考核得分 |
|
申訴理由 |
(蓋章) |
副主任意見 |
年 月 日 |
副主任意見 |
年 月 日 |
主任意見 |
年 月 日 |
局長意見 |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三份,審批完成后,一份由審計組留存,一份請提交綜合科留存,一份由協審單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