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甬建發[2012]113號
各縣(市、區)、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9〕27號)和住建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建市〔2012〕61號)的要求,強化對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管,決定在全市開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專項治理工作,現將《寧波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印發給你
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寧波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
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為契機,扎實推進“三重一大”保廉工作,通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專項治理工作,著力解決我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行業存在的突出問題,整頓和治理招標代理行為,切實維護招投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和公平有序的建設工程招投標市場秩序。
二、工作目標
通過專項治理,堅決遏制我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市場存在的規避招標、串通投標、惡意低價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建立健全代理機構監督管理機制、考核評價機制和行業自律機制,強化誠信體系建設,打造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信用環境,提升我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的管理水平、服務水平及其從業人員素質,促進全市招標代理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三、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
成立寧波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市住建委葉繼松副主任擔任組長,市住建委市場處、市建招辦、市建設房產監察支隊(以下簡稱“市監察支隊”)負責人以及各縣(市、區)、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管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住建委市場處,具體負責專項治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
專項治理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縣(市、區)、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注冊地或首次備案地(以下簡稱“屬地”)在本區域內代理機構的專項治理工作,其中屬地在海曙、江東、江北、高新區代理機構的專項治理工作由市建招辦負責(負責屬地代理機構專項治理工作的部門以下統稱屬地管理部門)。
四、治理對象和重點
(一)治理對象
在寧波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代理機構。
(二)實施范圍
2012年1月1日(根據代理合同訂立時間)以來以委托代理方式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
(三)治理重點
專項治理工作重點治理下列行為:
1.無資質、或超越資格許可范圍,或以出讓、掛靠資格等不正當方式承攬招標代理業務的。
2.代理過程存在弄虛作假或串通投標行為的;與招標人、投標人約定或存在不正當交易的。
3.招標方案不合理,造成規避招標、肢解發包或虛假招標的。
4.同時承擔同一工程的招標代理、投標咨詢服務和跟蹤審計2項及以上工作的;或與招標代理項目的投標人存在利害關系的。
5.隱瞞招投標活動真實情況的;或代理過程中有泄密行為的。
6.拒不接受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或依法出具的監督意見。
7.招標代理合同未按規定報招標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招投標監管機構備案的;或與招標人簽訂陰陽代理合同的。
8.代理房建和市政工程項目時未按照寧波市監察局等四部門聯合頒布的《關于印發〈寧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投標資格審查辦法(試行)〉和〈寧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評標辦法(試行)〉的通知》(甬監〔2012〕1號)規定制訂相關細則的。
9.編制的工程量清單不符合施工圖實際情況或價格嚴重失實,導致招標控制價誤差率達到5%及以上的。
10.未認真履行代理職責,造成招投標活動不良后果或引起的有效投訴的。
11.招標代理費等相關收費未按照有關規定標準執行的;或要求投標人支付應由代理機構或招標人負擔的任何費用的。
12.本《實施方案》公布之日起配備的代理項目負責人為非本單位在職人員或不具備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的。
13.崗位責任、財務管理、檔案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未嚴格執行的;外地代理機構的駐甬辦公場地和從業人員等情況與備案登記信息或按規定變更后的信息不一致的。
14.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或2012年1月1日以來有違反《寧波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管理實施細則》(甬建發〔2009〕333號,以下簡稱《管理細則》)及其它相關規定被動態扣分的。
(四)實施方式
專項治理工作以招標代理機構自查、屬地管理部門專項檢查、市住建委督查等方式為主,同時結合標后評估及招投標市場各主體(指項目業主或招標人、勘察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企業、評標專家等)的評價、投訴(舉報)等多種途徑進行。
市住建委和市建招辦通過以下同一渠道受理投訴(舉報):
電話:0574-87315137;電子郵箱:nbctc@163.com。
各縣(市、區)、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也應設立并公布本區域的投訴(舉報)受理方式。
五、時間安排
從2012年6月開始到2013年12月,分四個階段開展專項治理工作。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2年6月)
成立領導小組,制訂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市建招辦、市監察支隊、各縣(市、區)、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等相關單位,召開專項治理工作動員部署會議,明確任務,落實責任。
各縣(市、區)、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建招辦要對屬地代理機構進行專項工作布置,落實相關任務和責任。
(二)自查自糾階段(2012年7月—2012年12月)
各代理機構對照相關法律法規、住建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和《管理細則》及其它相關規定的要求,按照專項治理內容對2012年1月1日以來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開展全面的自查自糾,查找問題,分析原因,制訂措施,完善制度,健全機制,并在2012年12月30日前向屬地管理部門上報《寧波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專項治理工作自查自糾表(一)》(附件1-1)和《寧波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專項治理工作自查自糾表(一)》(附件1-2)。
(三)專項檢查階段(2013年1月至9月)
各縣(市、區)、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建招辦要根據職責分工,按照專項治理內容,在代理機構自查自糾的基礎上,對屬地代理機構及其2012年1月1日以來代理的招標項目開展專項檢查。檢查項目數量不少于實際代理項目數量的30%,要求2012年和2013年被查項目數基本均衡(其中每年代理項目少于5個的,代理項目全部檢查);對代理機構的檢查覆蓋率要求達到100%。根據檢查情況形成《寧波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專項治理檢查表》(附件2-1)。
慈溪、余姚、象山、杭州灣新區、保稅區等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聯合當地招投標監管機構開展專項治理檢查工作。
各縣(市、區)、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建招辦和市監察支隊對日常監督執法中存在問題的代理機構要嚴格責任追究并督促其切實整改,加強部門聯動,注重從源頭治理。每季度末25日前將監督執法情況(詳見附件2-2《 寧波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行政監督執法情況反饋表》反饋給屬地管理部門;屬地管理部門要結合相關代理項目所在地(或所在行業)招投標監督部門的行政監督執法情況,每季度末30日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專項治理情況等相關材料,(詳見附件3《寧波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專項治理工作匯總表》),及時通報檢查中發現的問題。
市住建委根據各縣(市、區)、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建招辦專項治理檢查工作開展情況,適時組織進行督查,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四)總結提高階段(2013年10月至12月)
各縣(市、區)、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建招辦要認真總結屬地代理機構的專項治理工作情況,深入分析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形成專項治理工作總結,在2013年9月30日前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專項治理工作,要認真查找問題,深入剖析原因,完善監管措施,建立長效機制。領導小組對各地管理部門報送的材料作進一步的匯總分析和總結提煉,形成全市專項治理工作總結。通過工作總結要提煉出一批好經驗、好做法、好制度,進而健全完善代理機構管理制度,提高專項治理工作效果,推進代理機構管理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嚴格落實責任、積極開展專項治理工作。各代理機構、行業協會、各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充分認識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領導,安排專人負責專項治理工作,精心組織安排,積極開展自查、檢查和督查,有計劃有步驟地把專項治理工作的各項任務落實到位。各單位要重視專項治理工作,爭出成效,防止對專項治理檢查工作敷衍了事、搞“走過場”。
(二)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加大查處或表彰通報力度。各縣(市、區)、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建招辦要加強對屬地代理機構的專項檢查工作,發現代理機構瞞報虛報或少報實際代理項目個數10%及以上的,均要按本《實施方案》第6條實施內容論處。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的作用,將本《實施方案》精神傳達到屬地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投標企業和有關建設單位;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在檢查、或標后評估、市場主體評價或舉報等過程中發現代理機構存在專項治理內容中所列行為,尤其是對在專項治理期間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加大查處力度,對其進行公開通報和充分曝光,同時作為信用信息記入寧波市建筑市場信用評價系統,從源頭上治理不規范的代理行為。
(三)嚴格落實責任追究、確保專項治理效果。專項治理期間,代理機構從2012年1月1日以來每年被扣分累計達到20分的或2年內累計30分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但在專項治理期間,代理機構違反本實施方案第1—5條實施內容或一次性被扣40分的,一律作為不良行為記錄和公示,同時按照住建部《關于印發〈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2007〕9號)要求,將其記入全國建筑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
同時對存在上述不良行為的代理機構及其所涉項目負責人,停止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招標代理及相關業務1年;屬本地企業的,提請注銷或降級機構資質;屬外地企業的,清退出寧波建筑市場,且2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備案;所涉項目負責人為建設類注冊執業人員的,按照住建部《關于印發〈全國建筑市場注冊執業人員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建市〔2011〕38號)的要求,記入全國建筑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通過全國建筑市場誠信信息平臺向全社會公布。
2012年1月1日以來因違反《管理細則》或有關規定已被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招投標監管理機構扣分的代理行為,在專項治理期間不再重復扣分,但要計入累計扣分。
(四)加強工作聯動、形成全方位的監管合力。各縣(市、區)、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建招辦和市監察支隊要緊密聯系、相互配合,將在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投標監督執法過程中對代理機構及其專職人員的行政處罰或監督意見(包括動態扣分情況,下同)及時報送給代理機構屬地管理部門進行匯總、總結。同時請水利、交通、電力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積極協助配合我委本次專項治理工作,將2012年1月1日以來在專業工程招投標監督執法過程對代理機構及其專職人員的行政處罰或監督意見及時報送給各屬地管理部門進行匯總、總結,以便于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代理機構進行統一整治。
各縣(市、區)、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建招辦和市監察支隊要將專項治理工作與日常監督執法工作結合起來,建立健全各地、各系統、各部門的工作聯動機制,形成代理機構一處受罰、處處受限的監管合力效能,將專項治理工作納入制度化、規范化和常態化的軌道。對代理機構日常監管工作認真負責的單位和個人要進行通報表揚;對代理機構監管不力的單位和個人要向社會公示,促進全在市實行統一的代理機構動態管理制度。
(五)推動創新體系建設、構建代理機構管理工作長效機制。
各縣(市、區)、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建招辦要通過專項治理工作,強化制度建設,在專項治理中發現好的做法與經驗要積極進行宣傳推廣,推動招投標創新體系建設,構建代理機構管理工作長效機制。如探索代理費代管制度,努力解決惡性低價競爭等問題;實行對代理機構的標后評價制度,由業主或招標人、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企業、評標專家等招投標市場主體評價代理機構執業水平、服務態度等情況,促使各代理機構不斷提高服務態度和業務水平,規范代理行為;對代理機構實行差異化管理制度,將代理機構信用等級與承接業務范圍進行掛鉤,營造“誠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市場氛圍,促進招標代理行業健康有序地發展。
同時要健全招投標監管機構的考核制度,促進全市在招投標監管工作的“一盤棋”,強化招投標監管工作聯動機制,維護統一規范的招投標市場。
附件:1-1.《寧波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專項治理自查自糾表(一)》
1-2.《寧波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專項治理自查自糾表(二)》
2-1.《寧波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專項治理檢查表》
2-2.《 寧波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行政監督執法情況反饋表》
3.《寧波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專項治理工作匯總表》
附件1《寧波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專項治理自查自糾表(一)》
附件2《寧波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專項治理自查自糾表(二)》
附件3《寧波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專項治理檢查表》
附件4《 寧波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行政監督執法情況反饋表》
附件5《寧波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專項治理工作匯總表》